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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需要什么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和效力

时间:2025.01.10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89人
律师解析:
遗嘱若要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之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其能够独立进行各类民事活动。
例如,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对财产的分配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
而无行为能力人,比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这些人可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其做出的遗嘱决定可能并非出于其真实的想法。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比如,有人通过欺骗手段让遗嘱人误以为某继承人生活困难而多分财产,此遗嘱便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伪造的遗嘱显然也是无效的,而遗嘱若被篡改,那么被篡改的部分同样无效。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是为了保障这些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可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形式,且不同形式有相应的法定要求。
比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书写完成后要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案情回顾:

小朱在患精神疾病期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小胡称遗嘱是受胁迫所立,且遗嘱内容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的继承权,该遗嘱未按自书遗嘱形式要求签名注日期,小静主张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患精神疾病立遗嘱时可能无行为能力,按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若遗嘱是受胁迫订立,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此遗嘱应认定无效。
3、遗嘱取消小丽继承权,违反保障特殊继承人权益规定,内容不合法。
4、遗嘱未按自书遗嘱形式要求签名注日期,形式不合法,综上,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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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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