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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1.0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807人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设立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这里的危急情况包含多种情形,例如突发的重大疾病,像突发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使遗嘱人生命垂危,随时可能失去意识或生命;又或者遭遇意外事故,如严重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身处险境,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只有在这种紧急状况下,口头遗嘱才具备合法性基础。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见证
见证人需要具备相应条件。
首先,要与遗嘱无利害关系,不能因遗嘱内容的变化而获得或失去利益。
其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理解遗嘱内容并准确见证。
一般来说,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口头表述要清晰明确
遗嘱人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应清楚、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对于遗产的分配,要作出具体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的审查十分严格,只有充分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才会被认定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脑溢血生命垂危,在两个无利害关系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下,口头立下遗嘱,表明部分房产由小李继承。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书写却未另立遗嘱。小胡认为小朱口头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危急情况方面,小朱突发脑溢血符合危急情况前提,当时立口头遗嘱具备合法性基础。
2、见证人方面,两个见证人符合与遗嘱无利害关系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见证有效。
3、口头表述上,小朱明确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表述清晰。
4、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能书写却未另立遗嘱,按规定之前口头遗嘱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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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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