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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放弃抚养权协议书有强制性要求吗

时间:2025.01.03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987人
律师解析:
主动放弃抚养权协议书在法律层面有着一定的强制性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体适格要求
签订主动放弃抚养权协议书的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
这意味着他们在心智和认知上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且有能力承担因签订该协议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例如,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能作为合格主体签订此协议。
二、真实意愿体现
协议内容需切实反映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签订过程中,不能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情形。
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表达自己放弃抚养权的真实想法。
三、内容合法合规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尤其要注意不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需全力保障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
比如,不能在协议中约定减少对子女的生活费用支出等损害其利益的条款。
四、书面形式订立
一般情况下,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来订立。
在书面协议中,要清楚、明确地写明双方自愿放弃抚养权的意思,同时对子女抚养相关问题,如探视权的具体安排等作出详细规定。
另外,即便签订了放弃抚养权协议,若后续出现抚养方不利于子女成长等重大情况变化,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申请变更抚养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签订主动放弃抚养权协议书,小朱放弃抚养权。但后来小朱认为签订时小李存在胁迫情形,且协议中探视权安排不合理,且现小李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况,小朱想变更抚养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主体适格方面,若小朱和小李均为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成年人,则主体适格。
2、真实意愿体现上,若小朱能证明签订时小李存在胁迫,那么协议可能并非其真实意愿表达。
3、内容合法合规角度,探视权安排不合理损害小朱权益,协议存在瑕疵。
4、书面形式订立若符合要求,形式上一般没问题。且出现重大情况变化,小朱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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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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