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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被告如何应对

时间:2025.01.03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16人
律师解析:
作为遗嘱继承案件的被告,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可参考以下较为详细的应对方式:
一、审查遗嘱真实性
遗嘱的法定形式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自书遗嘱,要仔细检查是否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每一个字,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真实笔迹,且是否明确注明年、月、日。
例如,若发现字迹明显与遗嘱人日常书写习惯不符,就可能存在问题。
其次,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意味着见证人不能与遗嘱的内容或继承人存在利益关联,否则遗嘱的效力就可能受到质疑。
若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可主张该遗嘱无效。
二、质疑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当有确切证据表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被告可据此进行抗辩。
比如,遗嘱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有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证实其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稳定,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所立遗嘱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
三、调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若能证明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况下订立的,该遗嘱应被认定无效。
例如,有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显示,遗嘱人是在他人的威胁、欺骗下才立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的体现。
四、提出合理的证据和主张
被告应积极收集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相关病历等。
在庭审中,要清晰、有条理地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遗嘱指定遗产由小李继承,小胡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不服,提起诉讼。争议点在于遗嘱真实性存疑,且小胡怀疑小朱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可能受胁迫。

案情分析:

1、审查遗嘱真实性方面,若小朱的遗嘱是自书遗嘱,但字迹与日常书写习惯差异大,小胡可主张形式不符而无效;若是代书遗嘱,见证人若与小李有利害关系,遗嘱效力也可被质疑。
2、质疑行为能力上,若有病历等证明小朱立遗嘱时精神不稳定,无法正确表意,遗嘱有效性值得怀疑。
3、调查欺诈胁迫情形,若有证据显示小朱是受胁迫欺骗立遗嘱,该遗嘱应认定无效。
4、小胡应积极收集如证人证言等证据,庭审清晰陈述理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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