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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离婚后谁来还

时间:2024.12.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81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的存续过程中,借款这件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意味着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去偿还。
民法典》做出了明确规定,当夫妻双方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夫妻中的一方在事后对借款表示追认等,展现出共同意思表示时所背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仅仅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背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要是借款的用途是明确用于个人的事情,并且没有用在家庭的共同生活方面,那么这样的借款就属于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理所应当由借款的那一方个人来进行偿还。
离婚这个特殊的时期,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该进行协商,明确各自需要承担的份额;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只能由法院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判决。
而对于个人债务,那毫无疑问是由借款的那一方个人承担还款的责任,与另一方没有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小胡借款5万元,借款合同只有小朱一人签名。小朱称借款用于个人投资,小李表示不知情且未追认。小朱与小李现面临离婚,小胡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而小李认为这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共同偿还,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借款合同只有小朱签名,小李未追认,且小朱称借款用于个人投资而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在离婚时,这5万元债务应由小朱个人承担,小胡要求小李共同偿还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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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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