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女方,妻子不给,

陕西 - 汉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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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说法

地区:陕西 - 汉中

如果妻子被列为被执行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生效判决中已经列为被告,并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是生效判决并没有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于两种情形,处理方法不同。对于
第一种情形,如果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申请再审,同时请求暂缓执行。对于
第二种情形,可以向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撤销对妻子的强制执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2021-05-23 20:0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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