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连带责任人是能够被依法
强制执行的。
当
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应尽的
债务时,
债权人便拥有权利向连带
责任人要求其承担全部的债务。
在执行相关程序的过程中,法院具备对连带责任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一系列措施的权力,以此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比如说,倘若A和B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向法院提出
执行申请,那么法院就可以对A或者B的财产进行处置,通过这种方式来满足自身的债权需求。
这里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之后,是有权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的。
倘若连带责任人之间对责任的分担事先有约定,并且这个约定并不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进行处理;倘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那么就需要平均分担责任。
总而言之,连带责任人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处于一种相对较为不利的地位,然而他们也拥有相应的
追偿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连带责任人,小胡是债权人。小朱未履行债务,小胡向连带责任人要求小李承担全部债务。小李拒绝,小胡向法院
申请执行,法院要查封小李财产,小李认为不应自己独自承担。
案情分析:1、小胡有权向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全部债务,小李拒绝不合理。
2、法院对小李财产采取查封等措施符合规定,以保障小胡债权实现。
3、若小李承担责任后,他与小朱事先有不损小胡利益的约定则按约定分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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