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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行使债权是以谁为主体的

时间:2024.11.2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被允许选用别人职权或权限者,被称为“代理人”;
在法律法规中的定义就是,当原本应该行事者未能及时行使他在第三方那里所拥有的权益或权力,从而导致对他人的权益产生了侵害,这时,为了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有人就有权以自我名义代表原应行使之人的权益,这种行为便称之为代位权
比如,有个叫A的人欠了另一个人B一笔债款,且这个期限已经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偿还;
另外,C又欠了A一部分财产,同样期限已过但A并没有向C追讨
在这样的情况下,B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C提出要求,那么B就可以理解为是享有并有权行使该项权威的主体。
然而在此需要提醒的是,除非代位权的行使能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否则将无法被接受:
首先,债务人A对第三人C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该项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
再者,该项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A本身的;
最后,必须证明债务人A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情况,并且这一行为对债权人B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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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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