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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得等债务到期

时间:2026.02.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15人
律师解析:
结论:
一般情形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等债务到期,即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均到期;
但在债务人的债权或其从权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将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即便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也可行使代位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旨在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的权益。
通常以“到期债权”为条件,这是为了确保各债权关系清晰、稳定,避免过早干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然而,为了防止因诉讼时效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况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法律设置了特殊的例外规则,允许在债务未到期时债权人也能行使代位权。
这体现了法律既尊重正常的债权债务秩序,又注重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类似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未到。小李对小胡享有60万元债权,也未到期。但小胡的财产状况恶化,且小李对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小朱担心小李怠于行使权利会影响自己债权实现,于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权利,小李则认为债务未到期,小朱不能行使代位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等债务到期,即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均应到期。本案中小朱对小李的债权以及小李对小胡的债权按约定都未到期。
2、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即便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也可行使代位权。本案中小李对小胡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所以小朱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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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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