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
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无法同时并存。
缔约过失责任源自于合同缔结过程之中,是由于合同缔结一方在遵守先前约定的义务方面未尽其责,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时需要承担的
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正式订立并生效之后,
合同当事人未能履行自身义务时应当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产生时期并不相同,其适用的条件及范畴也存在显著区别。
在常规情况下,同一
法律行为往往无法同时满足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
然而,在某些极其复杂的特殊情境之下,若某一行为既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并且在
合同成立之后还满足了违约责任的条件,从理论层面来看确实存在竞合之可能,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类情况实属罕见,且在法律
法规的应用环节,我们往往会依据具体情节选择优先主张其中之一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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