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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可并存吗

时间:2024.11.1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459人
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无法同时并存。
缔约过失责任源自于合同缔结过程之中,是由于合同缔结一方在遵守先前约定的义务方面未尽其责,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正式订立并生效之后,合同当事人未能履行自身义务时应当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产生时期并不相同,其适用的条件及范畴也存在显著区别。
在常规情况下,同一法律行为往往无法同时满足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
然而,在某些极其复杂的特殊情境之下,若某一行为既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并且在合同成立之后还满足了违约责任的条件,从理论层面来看确实存在竞合之可能,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类情况实属罕见,且在法律法规的应用环节,我们往往会依据具体情节选择优先主张其中之一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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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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