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警方对赌博行为开展的侦查活动,
立案所需的
证据往往具有多重性且相互印证。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关键证据类型:
首先,现场
物证,如赌具、赌资、筹码等;
其次,
证人证言,即从现场其他参赌人员以及旁观者处获取的陈述;
再次是视听资料,这可能涉及到现场的监控录像或者执法记录仪所捕捉的画面等等;
同时,嫌疑人的供述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主要包括参赌人员对赌博行为的公开证实及相关细节的详细交代;
最后,电子数据也不容忽视,例如涉及赌博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
以上各类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存在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违法行为,方能满足立案的基本条件。
然而,具体的证据要求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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