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处理
买卖合同时涉及到的
管辖权问题上,应当遵循“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则依法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
管辖法院,那么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处理。
然而,如果并未对此事有所约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将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就
合同履行地这一概念来说,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履行的地点或者此项约定存在不清晰之处,如争议主题为支付款项的情形,此时接收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若是产生了交付不动产物件的情况,那么该物件所在之地基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对于那些即时结算的合同,其交易行为发生地也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原告才有权选择在自己所在地提
起诉讼,比如当争议主题为支付款项并且原告为接收款项的一方时。
但是否能够在原告所在地提起
诉讼,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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