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法院向被告
递交传票的过程中,并非绝对必要进行登报。
通常而言,首先考虑采用其他更为便捷的送达方法,诸如直接面见被告或通过邮件快递至其指定地址等。
然而,若以上送达方式均无法确保被告及时收到相关法律文件,此时或许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信息于媒体等公开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登报并非公告送达的唯一方式,这一点在实施过程中需谨慎把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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