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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异议期限多长时间内

时间:2024.11.0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71人
律师解析: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正式终止之前提出,除非是对终止执行措施持有异议。
对于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者,亦须在所异议之标的物执行止步之时起至之前提出;
若执行标的被当事人受让时,也应在执行程序终止之前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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