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被告对送达的
传票予以拒绝接受,法院仍有权采用其他有效途径来完成传票的送达工作,例如留置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方式。
其中,留置送达是指送达人员将传票放置于被告的居所内,同时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明确记载拒收的具体原因及日期,最后由送达人和
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以示确认。
而公告送达则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常规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的特殊情形,此时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向被告传达应诉信息。
以上两种送达方式皆有助于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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