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这往往是由
当事人双方之间自由商议决定的。
然而,若双方并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视为双方均未对
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作出约定,同时亦未对
逾期利率进行详细规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期开始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支付利息,以承担逾期还款所引发的
违约责任的诉求,应当得到人
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如有任何约定存在,则需依照该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但是约定的利率不能超出
合同签订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限。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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