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机动车事故处理中,对于负有次要责任的一方,其对负有
主要责任的另一方的
赔偿额度往往依据责任比例来进行相应的分配确定。
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次要责任方须按照其应承担责任的30%予以赔付,而主要责任方则需要承担其余70%的赔付责任,在此情况下,关于双方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应首先由交强险依照其责任限额对相关费用进行初次赔付,如若仍有未足额部分,则由次要责任方按照其应承担责任的30%比例向主要责任方支付
赔偿金。
举例来说,假设主要责任方的损失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扣除交强险已赔偿的2万元,尚余8万元待偿,那么次要责任方就必须按照这8万元的30%比例,即2.4万元人民币,向主要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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