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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案件审理机关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69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经由人民法院审理批准的多个案件中,出现了监外执行这一程序环节。
监外执行需符合若干显而易见的条件要求,例如,于罪犯而言,若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者;
或对于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
以及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群等。
这些条件的满足均需经过严谨的医学鉴定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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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魁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

王江魁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2016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承办近千件诉讼案件。现主攻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一手商品房、二手存量房交易、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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