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是监外执行的主要实施单位,负责严格管理和监督暂时采取监外执行措施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若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孕妇、哺乳期妇女需抚养婴儿,或生活无法自理且暂不危害社会,均可考虑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变通措施,针对因特定合法情况无法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允许他们在社会上执行刑罚。这一制度旨在确保罪犯不危害社会,设定有严格的条件,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仅限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等刑种,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在执行期间,脱逃时间不算服刑,罪犯死亡需及时通知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批权在交付执行前归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归省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疾病、怀孕、哺乳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害社会时,可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符合条件亦可。保外就医可能危害社会或自伤的罪犯不适用。疾病需省级指定医院证明。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批权在交付执行前归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归省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疾病、怀孕、哺乳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害社会时,可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符合条件亦可。保外就医可能危害社会或自伤的罪犯不适用。疾病需省级指定医院证明。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非不受任何监管。关于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谁,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