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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4.10.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09人
律师解析:
若并未针对保证责任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则在此情况下,担保人应承担起主债权及与其关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多项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无任何特约条款的情形之下,作为保证人方需全盘负责上述各项事宜。
换言之,其任务在于确保债权人为最大程度上圆满地实现自身权益得以贯彻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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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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