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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幺

时间:2024.10.13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877人
律师解析:
强制执行程序未必会将相关方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倘若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尽全力配合法院工作,坦诚地向法院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且具备诚信履行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如期履行自己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该当事人将不会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然而若被执行人蓄意抵制执行、规避法律,例如隐藏、转移其应得或已有的财产,或者违背了法院所下达的行为限制令,那么便极有可能被归类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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