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二审驳回案外人
执行异议后,若案外人有
证据证明对执行标的有排除
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
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
诉讼审查实体权利,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权益。
2.若案外人觉得原判决、裁定有误,可走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申请再审,法院会重审案件纠错,保障案外人权益。
要在法定期限行使权利并备好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
债务。执行过程中,小胡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称执行标的是自己的财产。
一审法院驳回小胡异议,小胡上诉,二审仍被驳回。小胡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与小朱就执行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胡有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
诉讼程序审查实体权利,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权利。
2、若小胡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裁判,维护小胡合法权益。同时,小胡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并准备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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