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借款未偿还且无书面凭证的情况时,收集并运用其他可信度较高的
证据进行证明是确实可行的。
譬如,可以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查明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
提取双方在特定时段内的聊天记录,寻找其中关于借款事项的明确表述;
或者寻求第三方
证人的证词,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这些证据若能够相互印证、互为补充,便可构建起一套严密且完整的证据体系,对于证实该笔借款实际上已经发生这一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只要这些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借款事件之间的紧密关联性,那么它们在法律层面上便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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