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约定购买过程中区分公司行为属于预约或者本约,关键因素在于合同内容是否具备明确性及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责任。
倘若相关合同仅表现出未来订立合同的意愿,然而却缺乏具体的执行内容以及重要的条款规定,这种情况常常被视作预约行为;
反之,如果某份合同不仅包括了交易的核心要素,例如标的物、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等,而且这些要素足以直接作为依据进行实际履行,那么此类合同通常就会被判定为本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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