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应享有知晓案件开庭日期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权利。
然而出现目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法院方面的工作失误或沟通过程中产生的误解所致。
在此种情况下,建议您积极与法院取得联系,详细了解相关信息并要求他们给予合理的解释以及相应的调整方案。
同时,若因该问题为您带来损失或损害了您的法定权益,您还可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
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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