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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不包括哪些

时间:2025.04.03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959人
律师解析: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并不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1.合同中并无确切注明其借款金额;
2.借款用途不够明确和具体化;
3.在合同中没有对还款期限作出明文规定等等。
实际上,民间借贷合同得以成立的核心要素是需要出借方与借款方就借贷事宜达成共识,也就是要有明确的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然而,若以上述关键要素的缺失为前提,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将该合同视为已经正式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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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郑泽敏,男,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业,原某上市公司高管,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管理,行政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相关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以高效,真诚、专业的职业操守服务于每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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