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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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需满足:公民主体、故意心态、以影响国家网络安全性为目标,以及客观上提供入侵控制系统的程序或明知他人违法仍提供支持。

国家安全面临威胁,罪行核心是为非法入侵或控制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和工具。明知犯罪仍提供,情节严重,主体限于自然人。主观上需有故意,谋利与否非定罪关键。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立案条件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