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公司在未进行清偿及
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予以撤销,那么对公司持有股份的投资者可能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倘若投资人未能充分履行或未能妥善履行清理义务,从而引发公司资产价值下降、资产流失、资产受损或资产损失等问题的,则该投资人应在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范围之内对公司的负债承担
赔偿职责。
同时,如果投资人为谋求私利而转移公司财产或是通过编造
虚假清算报告来欺骗
公司注册机构并成功完成
法人注销手续的话,同样也将对公司的负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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