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境之下,租赁权确实具有排除
强制执行之效力,然而这并不代表其具有绝对性。
若在法院实施查封措施前,租赁权已经依法产生且被实际占有的承租人所行使,同时租赁期限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且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租金,在此种情况下,该租赁权便具备了排除执行的可能性。
然而,倘若租赁行为系为逃避执行而恶意创设,则此等租赁权将无法获得排除执行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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