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逾期工程付款所产生的利息之计算方法,主要考虑到
当事人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内容。
若并无具体约定,则应该依照当下同类型贷款基准利率或是类似条件下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利息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付款时间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存在不确定因素,则可依据建设工程的实际交付出库时间作为待支付款项的认定日期。
若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则可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视为应付款项的计算节点;
此外,若建设工程仍未交付,且工程付款事宜暂未进行结算,那么在提
起诉讼时的当日便可以被视为应付款项的计算节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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