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通常为三至六个月,计算起点为立案次日。变更管辖、追加调查等情况需重新计算。特定案件可经批准延长三个月。但精神病鉴定、准备辩护、补充调查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检察官或公诉人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导致的延期审理,以及当事人等申请导致的延期审理,也不计入审理期限,且延期审理建议不超过两次。

延期开庭时间是否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处理中,如果是案件的情况符合法定延期审理的条件的,此时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的,此时也可以由我国的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审理。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延期审理的延期期限是不计入审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