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审限期间有哪些?

黑龙江 - 绥化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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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绥化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对于盗窃罪的审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司法程序来进行办理的,一般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的司法判决等三种阶段来进行处理的,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实施相关程序。

2021-01-26 17: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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