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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四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时间:2024.09.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58人
律师解析:
1.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重要实体便是公私人财产所有权之完整和合法性。
2.其次,从本质上看,此种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体现于实施盗窃公私人财产的人员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量较多的明确行为特征,并且存在多起盗窃、进入住户进行盗窃、将凶器随身带入进行盗窃以及隐藏在他人住处进行扒窃的情况。
3.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岁)并拥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而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如果超过了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100000元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的标准,则应当分别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4.此外,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5.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那么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就应该根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进行判断。
6.最后,如果涉及到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的情况,应当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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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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