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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帮助别人挪用公款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29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的挪用公款罪案件当中,如果被控告者被判定为主谋的从犯,他们将会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从犯是主犯的对等概念,也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种类型。
它特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从而触犯了法律而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挪用行为,也就是说,他们需要借助于职务权力以及地位所带来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来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将公款从单位转移出去的行为。
行为人将公款从单位转移出去之后,即便他们并未立即使用这笔公款,也同样会被视为挪用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款,其中包括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居、救济的款物挪作个人使用。
如果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且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就应该按照挪用公款罪来进行审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款并不仅仅局限于现金。
对于那些将公有国库券挪作他用的行为,同样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而将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得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也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的数额则应根据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来确定。
至于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则不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若构成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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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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