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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范围认定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本罪的犯罪主体属特定类别,即为国家公职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群:在国家政权机构中参与执行公务的职员和干部;
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内部担任职务者;
由国家权力机关、国有性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直接委任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任职而参与公务活动之人;
以及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公务职能的其余劳动者
对于某位人士是否可认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判定之关键取决于其所承担的职责是否与公务相关。
所谓"从事公务",其意义乃代表国家机关、国有性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团体行使组织、引领、监管或管理等权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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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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