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我国的刑诉法规定,对于那些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特殊的取保候审措施。这里所说的疾病范围包括了心脏病、恶性肿瘤晚期、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及生命或导致自理能力丧失的病症。具体是否符合特殊取保条件,需要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估。

取保候审中,“重大疾病”的判定会考虑病情的严重程度、治疗的需求、对行动自由的影响以及案件的风险等多个因素。比如,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侵袭性癌症或精神疾病的人,可能会因为失去正常的行为能力而被认定为患有“重大疾病”。不过,最终的判定还是得由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格评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所谓“严重疾病”在取保候审判定中的应用,即针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由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员与被告人员,假设在进行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可能性,这类人员便可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而具体的判定则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款,如若对那些身患重病导致下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经过慎重考虑发现,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情况出现,那么,他们是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批准。换言之,倘若一个公民因重大疾病陷入必须由他人护理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困境中,并且在符合诸如并无潜在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其他取保候审前提下,该名当事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患有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严重疾病(如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确定取保候审不会带来社会危害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该措施。判断是否适用取保候审需综合医学诊断和实际情况,确保因疾病导致的无自理能力和低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