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中严重疾病的认定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选取保候审的方式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的犯罪行为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处理时,只要取保候审措施的采用不会引发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便可实施此项举措。
此处所提及的“严重疾病”,通常是指那些对犯罪行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及自我照顾能力产生严重影响的病症,例如严重的慢性疾病、精神疾病等等。
而具体的判定标准则需依据医学诊断以及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考量。
若犯罪行为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疾病原因导致自身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其病情足以证明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较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采纳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中又涉案怎么办
当被取保候审者并未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应遵循的法律义务时,倘若在此期间内涉嫌再度触犯法律而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那么执行机关便有权暂时扣留其保证金,直至待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并正式生效之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来决定是否予以没收。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再次犯罪的被取保候审者,执行机关则必须没收其保证金;而对于那些因过失而再次犯罪或并不构成犯罪的被取保候审者,执行机关则应该将其保证金如数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格中的第六十七款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身患严重影响其生活自理能力之重大疾病(如长期病症、精神类疾病等)者,应在确认对社会安全不能造成进一步危害的背景条件下,方可裁定准予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评估是否适合采纳取保候审这一制度,需要我们全面参考医学检查结果以及案件本身的实际状况,以确保被疾病所困扰而导致的无自我管理能力与较低社会威胁性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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