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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侵占罪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的违法犯罪行径。
我们通常所说的侵占罪,是指行为人私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被遗失物品或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却又拒绝归还给受害者。
这种行为必须出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且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实践中,要明确判定某一行为是否符合侵占罪的定义,核心在于分析行为人对于该财物的占有是否合规合法,并且能否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坚决不肯返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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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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