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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占用公车是否是贪污罪

时间:2024.09.0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80人
律师解析:
长期占据公务车辆这种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
倘若此类行为是通过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着手非法地占为己有公共财产,并且在这种行为影响下,所获得的利益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恶劣程度,那么犯罪者很可能会因为这一行为而触犯了贪污罪。
然而,最后的结论是否构成贪污罪,还必须经过全方位的考虑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占用公车的真实意图、是否存在谋求个人私利的动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不良后果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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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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