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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管教警官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13人
律师解析:
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应配备具备管教职能的警官。
这些警官身负重任,负责被拘留人的严格管理和深化教育以及全面的行为监控,从而确保拘留场所的秩序井然,并维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
他们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有序地展开各项工作,其中包括对被拘留者的日常生活进行严格管理,实施法制教育等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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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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