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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所不处理可以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15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所消极对待此类事件绝非可行之举。
刑事拘留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其直接受管的各类案件进行侦查活动期间,当遇及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犯罪现行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若看守所未能及时予以应对处理,即是严重违反职责的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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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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