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刑事案件中,
当事人可能受
刑事拘留之囹圄超过15个自然日。
通常,警方针对其认定为有必要
逮捕的
被拘留者,应在
拘留满三日后的48小时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特殊状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得以适度扩展,由一日增至四日。
若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到37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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