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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的含义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时间:2026.04.1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96人
律师解析:
标的物的权益保护,泛指由法律赋予,旨在防止由于债务方在管理资产上存在不当的减少或未增加现象,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潜在损害,进而使债权人得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等相关权利,来保障其合法利益。
这类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首先是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施,即当债务方因为疏忽未能及时行使其所拥有的到期债权时,如果这种情况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债权人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方行使相应的债权,除非该项债权被明确规定为专属债务方自身所有;
其次是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运用,即当债务方主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将财产进行无偿转让,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债务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财产转让,同样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当地的人民法院撤销债务方的上述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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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扬超律师

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

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并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获得当事人的好评。其擅长处理:离婚(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遗产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民间借贷、劳动工伤六类法律事务。 从业以来,卢扬超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服务理念,以“高专业度、高胜诉率、高满意度”作为自己的执业追求,一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委托人的尊重与信任,也为社会公平正义奉献出了自己的绵薄之力,系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最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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