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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借钱但有归还意图算诈骗吗

时间:2024.08.21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53人
律师解析:
即使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隐瞒了部分信息,但是其所怀有的归还借款的真诚意向以及之后所采取的积极执行债务偿还的行动或举措,往往并不能被判定为对诈骗罪名的成立负有刑事责任的情况。
而诈欺罪的指控条件取决于多个因素,其中必须包括被告人以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此等手段应当通过虚构事实或是隐瞒实情来实现。
因此,如果一个借款人尽管隐瞒了某些关键事实,然其主观意愿却是希望能够满足债务的偿还要求,并已开始实施任何有助于偿还债务的行为或展示出相应的举措,那么我们一般不会将其视为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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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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