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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8.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公共安全领域内,各种刑事犯罪行为若产生了重大的破坏性影响及不良效应,往往被认为已经引发了“严重后果”。
例如,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中,如果相关的犯罪行为导致众多无辜之人丧生或受到重创,或者使得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到了大规模的破坏与损失,那么便可以视其为已发展至严重后果的状态。
然而,对于何谓“严重后果”,需要我们将多个方面的因素予以全面衡量和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包括且不仅限于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长,以及对人类生命及财产造成的具体伤害与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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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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