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在公共安全领域,要是刑事犯罪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和不良影响,那就能被看作是“严重后果”。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是导致了很多人伤亡、财产大规模损失,那就算是达到了这种状态。判断“严重后果”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规模、时长以及对人命财产的具体损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含放火、决水等犯罪行为。因每种犯罪造成的损害程度不一样,惩治措施也有所不同。通常来说,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果导致严重后果,责任人会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比如,放火罪,如果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责任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也体现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厉惩处的原则。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很多具体罪名,各个罪名对于严重后果的判定以及刑罚的规定都有其特定的标准。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造成严重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使重大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惩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后果”通常是指对公众安全造成极端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比如,造成很多人重伤、死亡,或使重大财产受到损失,都可以被视为严重后果。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很高的社会危害和危险性质,比如放火、决堤、爆炸等,容易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应。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有毒物质等犯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这些罪行可不会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被从轻发落。比如,犯了放火罪,要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得判个三到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