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夫妻中的某一方为他人提供
担保,但其伴侣对此并不知情时,他/她通常无须承担偿还该
担保责任的义务。
透过深入的法律角度进行解析的话,可以得出结论: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担保
债务并非是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的,而是仅仅属于其中一方的私人债务。
具体的原因,在于这类担保行为并没有实质上地体现为对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支持和促进,同时也未得到夫妻双方面呈现的共同意愿的广泛认可与赞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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