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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有义务承担债物吗

时间:2024.08.1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75人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必须为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实际控制者借由其对于公司的掌控之权,做出任何可能损及公司权益、致使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不当行径,例如过度行使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规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实际控制者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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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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