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配偶以其名义进行
债务借款,而另一半对此事却毫不知情时,针对此类情形的
处理方式务必要从多角度周全考量。
首要之事,需要确定这笔债务是否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共享营利活动或是由配偶和本人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非知情方通常应该免除偿还的法律义务。
然而,为了能有效地证明自己对此事并不知晓且该笔款项的真实用途,就需尽全力搜集到支持此观点的相关
证据。
其次,可以尝试与
债权人进行深入的交流,向他们明确阐述自己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的事实,同时请求对方提供债务形成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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