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期
徒刑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其
刑罚的减缩得到了相应的限制。
这类限制性的
减刑条款主要适用于那些已被判定为死亡
缓期执行的
重犯,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因蓄意施行谋杀、强暴、抢掠、
绑架、
纵火、爆炸、投放
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犯罪行为而被判以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行严重的罪犯们。
对于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
刑事期限不得低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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