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羁押期限的时长往往受到案件性质及所在阶段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
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宜超过两个月。
然而,对于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后无法得出结论的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查。
如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如交通条件极度恶劣且地处偏远的重大复杂案件;
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
频繁跨区域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活动范围广泛且
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即使此类案件经过前述的期限仍未能侦查完毕,则可经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作出决定,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
针对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若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
侦查期限并且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同样需要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作出决定,方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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