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公司宣告破产后进行
清算,
债务的承受方式需根据实际状况决定。
通常而言,企业将运用其所有财产为公司之
债务承担起
赔偿义务。
在执行
破产程序之时,将依据法律明文规定的偿还顺序,逐步使用
破产财产对各类债务进行清偿。
在此期间,破产财产首先用于偿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后依据以下特定顺序进行债务偿还:
1.破产人
拖欠工人的薪资、医疗及
伤残补助费用,以及应转入工人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给予工人的
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一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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